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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土地使用税
2 计税依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5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税案争议:土地使用税究竟是以证载面积,还是以实际使用面积?——广东省兴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其他再审审查行政判决书】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苏政发[2008]26号第三条)
附注(一):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第一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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