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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管委会从集体组织承租土地并转租给企业使用,后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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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1月,浙江A市开发区管委员(以下简称:管委会),向所辖B村村民委员会承租240亩集体建设用土地,租金1000/亩。

20142月,管委员招商引资,将上述土地租赁给C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使用。

20151月,A市国土管理部门发现违规用地,下达整改通知,并诉经法院后宣告上述租赁协议无效。

20154月,上述土地收归国有,并继续由C企业使用。

20261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上述土地未缴纳土地使用税。

 

【焦点】

该土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观点】

纳税人是管委会。

文件依据:财税〔201729: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探究】

上述观点,有所偏颇,仅解决了集体建设用地期间的纳税人问题,而土地收归国有后,上述文件失去了适用的法律基础。

因此,对于该案,应分两个时段,分别研究:

一、集体用地期间

参照上述观点,由管委员作为纳税人。

二、国有土地期间

应由使用企业作为纳税人。

理由:(1)因征收征用为国有土地,上述文件不再适用;(2)变为国有土地后,管委会由原协议的第1承租方,转化为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政府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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