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案例 >
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管委会从集体组织承租土地并转租给企业使用,后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5-11
【案例】
2014年1月,浙江A市开发区管委员(以下简称:管委会),向所辖B村村民委员会承租240亩集体建设用土地,租金1000元/亩。
2014年2月,管委员招商引资,将上述土地租赁给C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使用。
2015年1月,A市国土管理部门发现违规用地,下达整改通知,并诉经法院后宣告上述租赁协议无效。
2015年4月,上述土地收归国有,并继续由C企业使用。
2026年1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上述土地未缴纳土地使用税。
【焦点】
该土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观点】
纳税人是管委会。
文件依据:财税〔2017〕29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探究】
上述观点,有所偏颇,仅解决了集体建设用地期间的纳税人问题,而土地收归国有后,上述文件失去了适用的法律基础。
因此,对于该案,应分两个时段,分别研究:
一、集体用地期间
参照上述观点,由管委员作为纳税人。
二、国有土地期间
应由使用企业作为纳税人。
理由:(1)因征收征用为国有土地,上述文件不再适用;(2)变为国有土地后,管委会由原协议的第1承租方,转化为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政府管理部门。
欢迎交流:160 6541 041 (编辑部微信)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