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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4.2.1.2 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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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财税〔2018〕107号第一条)

 

二、名单管理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财税〔2018〕107号第二条第一款)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财税〔2018〕107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申报与备查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财税〔2018〕107号第三条)

 

四、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2018〕10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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