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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第14号第一条)
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税地字[1989]第14号第二条)
二、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三条)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二款)
(二)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一款)
(三)申报与备查
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七条)
(四)执行期限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八条)
三、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二条第一款)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二条第三款)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二条第四款)
(二)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三条)
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四条)
(三)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