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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国税地字[1989]13号第一条)
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国税地字[1989]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1989]44号第二条)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国税地字[1989]13号第二条)
我局国税地字[1989]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1989]44号第一条)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3号第三条)
二、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7〕124号第一条)
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7〕124号第二条)
三、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19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一条)
2、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9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二条)
3、核工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核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有关企业的纳税资料应严格保密,妥善予以保管。
((1989)国税地字第7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