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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4.2.1.15 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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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政策规定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一条)

2)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三条)

 

、申报及备查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六条)

 

、截止日期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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