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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4.2.1.16 其他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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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火电厂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七)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八)矿山企业(含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企业的上述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可按本条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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