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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4.2.2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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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附注(一):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税〔2013〕44号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十八条第四款)

[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第二款,本款废止]

 

四、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十八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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