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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资源税
4.1 法定减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9
一、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法定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抵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1、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三次采油
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3、深水油气田
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1、稠油
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五款)
2、高凝油
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六款)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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