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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一)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六税两费”
详见:4.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六税两费”
二、省级规定的减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附注一: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第一条)
(二)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第二条)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第三条)
(四)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第四条)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