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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4.3 减免税的核算、办理;同时符合两项减免税的适用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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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税项目的单独核算问题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资源税法第八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八条)

 

二、减免税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第三条)

[总局解读“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主要考虑是,根据资源税法授权,部分资源税优惠政策由各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公告》不宜对其做出统一规定。]

 

三、同时符合,择一适用

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规定,自202091日起,本文废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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