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资源税 >
资源税
7.1.3 征税对象、不征税范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9
【字体:    打印本页

、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财税〔2024〕28号第四条第一款)

 

(一)地表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财税〔2024〕28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地下水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财税〔2024〕28号第四条第三款)

 

附注一):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不适用本办法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财税〔2024〕28号第四条第三款)

 

二、不征税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财税〔2024〕28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财税〔2024〕28号第三条第二项)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财税〔2024〕28号第三条第三项)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财税〔2024〕28号第三条第四项)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财税〔2024〕28号第三条第五项)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财税〔2024〕28号第三条第六项)


下一篇:7.1.4 计税依据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