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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财税〔2024〕28号第五条第一款)
一、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应当分别计量每一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且适用同一税额标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下达许可水量或取水计划的,可以将该取水许可证上多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六条第一款)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口信息确定;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取水口信息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六条第二款)
二、疏干排水的计税依据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财税〔2024〕28号第五条第二款)
三、供水企业计税依据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财税〔2024〕28号第六条第一款)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财税〔2024〕28号第六条第二款)
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沪财发〔2024〕9号第二条)
计征水资源税的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目标值为10%,分阶段逐步落实到位,具体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15%执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2%执行,2029年1月1日起按10%执行。
(苏财税〔2024〕32号第二条)
四、水电企业计税依据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财税〔2024〕28号第七条)
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其实际发电量以所有发电机组的发电计量之和确定,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一条)
五、冷却用水计税依据
(一)火电冷却用水计税依据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财税〔2024〕28号第八条第二款)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分为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和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其中,循环式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直流式按照实际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实际耗水量按实际取用水量的1%计量。
(苏财税〔2024〕32号第三条)
(二)其他冷却用水计税依据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财税〔2024〕28号第八条第一款)
六、核定取水量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已有工作成果,加快建立完善取水计量档案,进一步扩大取水在线计量覆盖面。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附件2)。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附件2)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财税〔2024〕2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财税〔2024〕2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财税〔2024〕28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财税〔2024〕28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财税〔2024〕28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财税〔2024〕28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