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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实习律师是否可以独立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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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意见:实习律师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由于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尚不属于律师。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习人员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开展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是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律师依法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而实习律师尚不属于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被委托为辩护人,相应地,不能以辩护人身份行使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同时,《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亦规定:“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由于实习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依据上述规定也不能独立前往法院阅卷。综上,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虽然具有一定的事务性,但系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重要基础。为确保律师履职尽责,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工作不宜交由实习律师独立进行。当然,实习律师可以协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从事辅助性工作。

  咨询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陈莉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郭魏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九批)——保障规范律师诉讼行为专题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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