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相关法律
问题4:对于实习律师参与庭审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表述?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08
【字体:    打印本页

  答疑意见:实习律师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由于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尚不属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习律师可以以律师助理身份参与诉讼,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随律师参与庭审,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因此,裁判文书不宜将实习律师列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考虑到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进行工作业绩考核的实际需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的审理经过部分,将实习律师作为律师助理予以表述。有必要提及的是,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基于此,与前述情形不同,对于实习律师从事辩护或者诉讼代理活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如以近亲属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被列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翟天田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杨鸿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九批)——保障规范律师诉讼行为专题之四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