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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检合力化解 起诉期限 抗诉 征收补偿 文书送达
【基本案情】
2003年,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鼓励下,张某夫妇创办了某大型养殖公司,该公司曾先后被市、区两级政府认定为养殖龙头企业。2012年,因重庆绕城高速环线内设置禁养区,该公司配合当地政府进行了转产经营。
2017年,又因修建铁路需要占用其养殖场部分场地,征收部门未能与张某夫妇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9年10月,重庆市某区规资局以张某夫妇未经批准擅自修建违法建筑,涉嫌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向其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同年11月,重庆市某区规资局以张某夫妇养殖场建(构)筑物系违法建筑为由向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随后,该养殖场被强制拆除。张某夫妇不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向重庆市规资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规资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区规资局的拆除决定书,并于次日向张某夫妇邮寄,物流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于2020年3月29日被他人代收。2020年4月15日,张某前往重庆市规资局现场领取案涉法律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收到复议决定书。2020年4月19日,张某夫妇以重庆市某区规资局、重庆市规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区规资局作出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重庆市规资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重庆市规资局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3月29日被签收,张某夫妇应于2020年3月29日起15日内即2020年4月13日前提起诉讼,其于2020年4月19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驳回起诉。虽然张某夫妇于2020年4月19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拆除决定书告知的6个月起诉期限,但因其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其诉权、起诉期限等救济渠道,故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以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中规定的起诉期限为准。重庆市规资局的邮寄送达并无不妥,该局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向张某夫妇送达复议决定书不能作为当事人规避法律规定的事由。故认为张某夫妇的起诉确系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
张某夫妇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规资局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并按照张某夫妇认可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该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3月29日被签收,张某夫妇应于2020年4月13日前提起本案诉讼,现其于2020年4月19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张某夫妇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审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案涉邮件没有张某夫妇签收的书面依据,邮政营业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未找到该件下落,已确认投递人员丢失责任”能够证明案涉邮件应视为已丢失,邮件有效送达的证据不足。
【合力化解】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支持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抗诉意见,认为张某于2020年4月15日收到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4月19日针对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就该项起诉进行审理,因此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区法院审理本案。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多次联合召集重庆市规资局、某区政法委、区政府、街道办等多方共同促进该案争议实质性化解,同时帮助张某夫妇分析风险损失、定位合理预期,最终促成张某夫妇与当地政府达成和解,签订了《征拆协议书》,对养殖场涉及的征拆包干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政府包干补偿张某夫妇2300万元。张某夫妇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至2024年12月1日,2300万元全部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送达日期直接关涉案件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以邮寄方式送达书面决定的,不能简单以邮件签收日期作为决定收到之日。行政机关不规范的文书送达行为和邮政投递人员不规范的投递行为,可能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进而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期限的具体适用等法律问题时,关注当事人核心诉求及争议源头,就邮寄送达、新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达成一致,有效避免因送达问题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节约司法成本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法检双方可以共同推进争议实质解决,以尽快实现当事人实体权益保障。本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立足当事人实质诉求,引导其定位合理预期,通过联合召集当地党委政法委、政府等多部门共同开展争议化解工作,最终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最大程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法检合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