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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M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24年开展汽车制造流程改进、新材料应用等研发项目,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2025年8月,税务部门在风险应对时发现,M公司2024年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68万元,其中包括人员人工费用288万元,折旧费用129万元,直接投入费用62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231万元。
税务部门进一步核实M公司的备案资料,发现M公司申报的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87万元;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生产用原材料336万元,房屋租赁费22万元;无形资产摊销包括土地使用权摊销额104万元。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案例中,M公司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及社保费用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并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规定。同时,税务部门核查发现,M公司计入直接投入费用中的材料费用336万元,并不是从事研发活动所消耗的,不得计入直接投入费用。此外,根据政策规定,M公司用于研发活动租入的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直接投入费用范围;土地使用权摊销额不属于无形资产摊销范围,不得加计扣除。
针对税务部门提出的上述问题,M公司财务负责人未给出合理解释,也未补充提供佐证材料或说明,企业存在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扩大加计扣除范围的风险。经税务部门辅导,M公司按照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来源:2025年12月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