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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诉河南省某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房屋征收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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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检合力化解 再审检察建议 房屋征收补偿 超面积安置


  【基本案情】

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实施县城文化路西段旧城区改造项目,同年3月发布了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魏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应调换面积为190.47平方米。2013年10月,魏某某与某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原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城市更新中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初步约定了选房规则、过渡期限等。在2019年的选房环节,魏某某选中某小区两套房,面积分别为124.48平方米、116.95平方米,超出应调换面积50.961平方米。双方于同年11月签订了第一套房回迁协议并交付完毕;针对第二套房所超面积,魏某某同意对其中的10平方米按2013年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每平方米2200元标准支付,但不同意对其中的40.961平方米按《文化路项目回迁安置房选房方案》(以下简称《选房方案》,县城市更新中心制定于2019年1月)规定的“协议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购买转让”方式处理,由此未签回迁协议。魏某某于2020年4月以县城市更新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该中心交付其选定的第二套房,双倍补偿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临时过渡费,超出面积按2013年5月市场成本价交易。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2013年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政府收回超出安置面积的补偿价与其后的市场价差额过大,为协调矛盾,县城市更新中心后出台《选房方案》的上述规定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魏某某有关交易标准的诉求缺乏依据,且该中心已向魏某某双倍支付延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2017年12月25日,遂判决县城市更新中心支付魏某某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的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3072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魏某某上诉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因魏某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后魏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3年8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一审判决有关涉案房产依据《选房方案》规定精神,按实际交付时房产销售价增加面积款的认定证据不足;从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其他类案看,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对选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支付增加面积款。建议参照上述案件再审本案,按照拆迁安置目的解决问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合力化解】

某县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意见。本着实质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结合检察机关提出“类案同判”建议的合理性,以及魏某某迫切表示纠纷持续日久、希望尽快解决的意愿,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其征收权益一直未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进入再审并非最直接、最便捷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故力争在再审程序前妥善处理,更能够及时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遵循此理念,该院依托某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会同当地检察机关和府院联席办,通过召开府院联席会,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化解,共同研讨类案判决,经反复释法明理,最终争取到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同意参照类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标准签订和解协议,至2024年7月已完成付款交房事宜。某县人民法院复函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为由,决定不予再审。

 

【典型意义】

针对房屋征收领域“超面积安置定价标准争议”这一难题,当地法、检两院通过联合相关行政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单位召开协调会,在法律框架内探索解决方案,促成安置房交付和差额补偿的同步落实,有效化解因时间跨度过长而导致房价波动的补偿失衡。同时,检察机关在魏某某穷尽起诉、上诉和申请再审救济渠道之后,激活法律监督的权利救济通道,避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多年求告无果。本案的成功化解是对法检联动、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成功践行,也是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行政争议高效性、实质性化解的成功实践,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法检合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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