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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检合力化解 抗诉 房屋买卖协议 司法鉴定意见 证明效力
【基本案情】
汪某、马某翠(以下简称汪某夫妇)系安徽省某县城镇居民,汪某于1996年取得其名下位于该县长临河镇一处房屋的所有权。1998年10月,马某翠之弟马某松向某县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该局根据其所提交的其与汪某夫妇签署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协议书》等材料,于同年11月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马某松名下。马某松于2008年病故,此前与妻子汤某桂居住在涉案房屋。汪某夫妇于2011年6月以民事途径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诉讼期间法院经委托安徽惠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上述材料中汪某夫妇的签名非本人所写,故认为汪某夫妇没有转让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与马某松之间没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关系,其所提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汪某夫妇的起诉。汪某夫妇又于2014年6月向县房管局申请撤销马某松名下房屋登记,恢复原登记。该局书面回复不予支持,并告知其如对房屋过户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汪某夫妇遂以县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县房管局(后并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履行房屋权属登记法定职责,纠正错误登记。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要求房屋登记机关撤销原房屋登记,应当提交原申请登记人以非法手段获得权属证书等相关证据。本案中,汪某夫妇没有指出县房管局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程序上有瑕疵,仅依据安徽惠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出现在另案民事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即便申请转移登记的个别材料有瑕疵,并不必然引发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得权属证书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汪某夫妇上诉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县房管局向法院提交的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该局已尽到合理审慎审查的职责;另案民事诉讼未实体审理,裁定书有关没有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与合同关系之表述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汪某夫妇申请再审后,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二审法院再审以相同的理由判决维持二审判决。后汪某夫妇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安徽省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审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对另案生效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不予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安徽惠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涉案鉴定意见书,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书以及民事裁定书对此的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汪某夫妇申诉请求和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于2020年5月提出抗诉。
【合力化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提审裁定。再审期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充分沟通,共同多次前往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走访调查,进一步了解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真实情况。按照某县风俗习惯,已婚兄姐有帮助弟妹的道德义务,本案亦有汪某夫妇以房产资助马某翠之弟的因素。两院从当事人家庭成员和亲属中寻找突破口,在马某翠父母和马某松、汤某桂之女配合下,通过释法明理促成本案和解。房屋登记恢复至汪某名下,汪某夫妇自愿补偿汤某桂30万元。汪某夫妇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8日裁定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典型意义】
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抗诉书围绕另案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特别是涉案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适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各自观点与主张,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保障发挥着深刻影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裁定、提审裁定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有力地发挥了监督作用。最终在省级层面两院的有效联动和通力合作下,循着实质解决争议原则,妥善化解了这一持续十余年、各方不堪讼累的老大难问题。本案的处理不仅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更是一揽子终结民事和行政争议、停止“程序空转”,真正实现“权利落地”。
——《法检合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