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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张先生在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并连续三年通过该公司购买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选择特定保险套餐后,公司先后赠送张先生多张现金券作为回馈老客户的续保优惠,总计价值1500元,可用于保养维修抵用。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券无任何使用限制,可随时到店消费。
然而到了2024年底,当张先生持券准备去某汽贸公司保养车辆时,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停业失联。张先生认为对方单方终止服务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汽贸公司退还现金券未使用金额15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这类“赠送”的现金券,法律上应如何定性?是商家可以随意撤销的“恩惠”,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现金券虽形式上为“赠送”,但实则与消费者连续投保、选择相应保险方案的行为紧密相关。消费者在选择续保时,已经将商家承诺的现金券优惠纳入整体的消费选择考量,其支付的保费中包含对后续服务的合理期待。因此,该现金券属于基于消费关系而有偿取得的预付式消费凭证。
商家以赠券作为促销手段吸引客户续保,即应承担按约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现被告公司单方面停止经营,且未提供任何替代的履约方案,导致张先生持有的现金券完全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且不适于强制履行时,当事人有权请求终止合同并返还相应款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汽贸公司退还原告张先生15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所涉“赠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与。经营者发放的现金券与消费者此前支付对价、持续交易等行为相关联,该券本质上是消费者已支付费用换取的权益,是商家为促成交易而提供的契约式承诺,已成为双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营者应受其承诺约束,消费者有权基于此类凭证要求经营者按约兑付。
商家以“赠券”开展营销,实则是建立长期信赖、锁定客户资源的商业行为,必须审慎对待自身的承诺。随意发券又随意撤场,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也损害自身商誉与市场秩序。消费者在获得类似优惠凭证时,也应注意保留宣传页面、聊天记录、券面说明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本案裁判进一步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凭证的法律属性,强化了经营者的诚信履约责任,为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2025年12月15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