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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查处一起企业搬迁取得补偿收入后,未及时申报收入少缴税款案件。税务人员经核查证实,涉案企业在核查期内共取得搬迁补偿收入2990.6万元,但在完成搬迁后并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李沧区税务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款已全部征缴入库。
这家公司缘何停缴房土两税
今年9月,李沧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团队在对辖区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监控分析时,一家名为T纺织公司的涉税信息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T纺织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纺织品加工业务的中小型制造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从申报数据看,该企业自开始经营起,均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年营业收入为800万元至1000万元,并一直按期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务人员发现,自2021年8月起,该企业突然终止了房源和土地税源信息登记,并且停止申报缴纳房土两税。同时,在此前大半年时间,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开始呈现逐渐递减状态,在企业停止申报房土两税前两个月,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已减少为零,并自此开始保持零申报状态,直至2022年12月,该企业又恢复了营业收入的申报,随后收入呈现逐月上升状态。
结合该企业申报数据呈现出的异常变动状况和以往风险应对经验,税务人员认为,企业房产登记信息出现突然终止等情况,通常为企业名下房产发生转让、搬迁等重大变动。而在此过程中,企业一般会获得房产转让收入或搬迁补偿款等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一次性收益。
但税务人员随后查看该企业断缴房土两税后至核查分析时的申报数据,却未发现任何大额收入申报信息,这一情况与企业房产变动后应有的行为特征不符。税务人员认为,T纺织公司存在隐瞒房产处置收益、少申报收入嫌疑。于是,李沧区税务局决定成立核查小组,对T纺织公司作进一步税收调查。
企业为何未申报搬迁收入
为验证判断,核查小组首先对T纺织公司名下的房产状况和企业是否进行过房产交易等进行全面核查。调查结果显示,该企业自成立以来,名下只申报登记了一处2000多平方米的厂房信息,并且截至该企业终止登记房源和土地税源信息,企业名下厂房并无任何交易记录。这一情况引起了税务人员警觉: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房产交易需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需要税务部门核税,交易方须依法缴纳契税等税款。因此,房产如有过交易行为,必定在征管系统中留下相关涉税信息。未查到企业房产交易涉税信息,表明企业厂房处置并非常规转让交易。
结合该企业停止申报房土两税前申报营业收入逐渐减少,1年多以后又逐渐恢复营业收入申报,以及近几年来当地实施产业升级和城市区域功能改造中,一些居民区和企业搬迁的情况,核查小组认为:该企业的申报数据出现的变化与企业搬迁的特征较为吻合,T纺织公司有可能发生了企业搬迁。
为验证判断,核查小组将企业登记的厂房信息输入地图软件进行搜索,结果显示,该处地址并无相关厂房等房屋建筑,是一片空地。
随后,核查人员登录当地政务服务网对该处房产所在区域的政务信息进行了搜索查询,发现2016年李沧区政府部门曾经发布过T纺织公司所在区域实施城市改造的公告。在公告中,李沧区政府明确相关区域和地段内的企业将进行政策性搬迁。综合政务服务网相关信息和地图软件查询情况,核查小组确认,T纺织公司终止申报房土两税,应是企业发生了政策性搬迁。
如果企业发生了政策性搬迁,当地政府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会向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按照T纺织公司厂房面积估算,这笔补偿款数额会超过1000万元。搬迁补偿款属于企业一次性收益,按税法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T纺织公司自2021年8月起至税务人员核查时,申报数据中未发现任何大额收入申报信息。
政府部门搬迁公告已发布5年多时间,从申报数据看,企业似乎已恢复生产运营,为什么企业未申报搬迁补偿收入?是搬迁仍未完成,还是有其他状况?
核查小组决定对T纺织公司进行实地核查,以核实企业经营状态和搬迁完成情况。
释法辅导追征税款
税务人员随后联系了T纺织公司办税人员,以了解企业生产运营情况帮助排查涉税风险为由,到该企业新生产经营地进行了核查。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厂房内数台机器设备正高速运转,工人往来穿梭,现场一派繁忙的生产景象。
税务人员从厂区一名生产线主管处了解到,T纺织公司从2021年开始陆续进行厂房搬迁等工作,2022年底时,企业新厂房投入使用,开始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税务人员对企业现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拍摄取证,确认厂房内机械设备与T纺织公司主营业务匹配,已全面投入使用。
从企业现场核查情况看,该企业新厂房和设备已正常使用,生产运营有序,企业工作人员提供的生产恢复情况也与该企业2022年12月起申报收入逐月上升的信息相符,表明该企业自2022年底时已开始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法规第十七条明确了何为搬迁完成年度:“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同时,法规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核查小组调取了T纺织公司申报信息,按照核查了解的情况,企业2021年开始搬迁,搬迁前一年2020年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为750万元。2022年底恢复生产后,2023年企业申报收入为480万元,已达到搬迁前生产收入水平的6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2023年T纺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营收数据均符合搬迁完成年度标准,T纺织公司应在汇算清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搬迁补偿所得,但截至税务人员核查时,该企业仍未向税务机关就该项收入进行申报。
为进一步核实企业收取搬迁补偿款的情况,核查小组依法核查了该企业银行对公账户流水信息。数据显示,2021年7月,T纺织公司银行账户曾收到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汇入一笔金额为2990.6万元的款项,该笔款项的备注信息为“搬迁补偿款”。
随后,核查小组约谈了T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听闻企业存在未及时申报搬迁收入,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时,张某显得有些惊讶。张某向税务人员表示,T纺织公司2021年和当地政府部门签订搬迁协议,并于同年开始进行政策性搬迁,企业一直认为搬迁补偿收入应当自搬迁年度开始满5年后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之前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
为此,税务人员向张某进行了针对性税法辅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搬迁完成年度不以是否满5年为标准进行确认,法规中明确,企业情况符合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两个标准时,就可视为企业已经完成搬迁。
核查结果显示,T纺织公司2023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已达到税法规定标准,当年应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将补偿款扣除搬迁支出后,在汇算清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搬迁补偿所得,但企业却未及时申报纳税。
经过税务人员耐心细致的辅导,张某承认企业在税法理解方面存在偏差,并表示一定按照税务机关意见进行整改。随后,依照李沧区税务局的处理意见,T纺织公司申报了搬迁补偿收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来源:2025年12月16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专业思考】
一、企业瞒报拆迁补偿收入,税务机关是如何发现的?
二、拆迁补偿收入,究竟应在何时申报纳税?
三、拆迁补偿所得,如何准确计算?
四、政策性拆迁补偿,需哪些条件?履行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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