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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浙江、陕西、辽宁等地税务部门曝光近几年依法查处的3起平台企业涉税违法案件(具体案例,附后)
在学习案例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下:
一、受票方的实体企业,是否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定罪处罚?
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受刑事处罚?
三、按受的发票,是否需全额补税?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
案例一:“灵活用工”异化成“灵活虚开”
——还原灵活用工平台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灵活用工平台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虚构灵活用工服务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22份,价税合计9.51亿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6份,价税合计0.21亿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将819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目前,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零实缴 零人员 却承担近十亿元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相关部门转来的线索开展核实,发现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易薪”)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同时在全国多地多家“人力资源类”公司任职,且这些公司多数已注销。
合众易薪作为一家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对外开出增值税发票金额累计高达9.73亿元。然而,系统信息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额为0,自有员工人数也为0。这样的企业是怎么承担了近十亿元业务呢?
税务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灵活用工平台通常以服务本地业务为主,而合众易薪却频繁接收来自外省企业的汇款,明显不符合行业特性。
公司规模与业务量严重不符、外省业务比重畸高、重点人员背景可疑……种种迹象表明,合众易薪存在涉税违法嫌疑,税务部门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空壳企业现形 “伪平台”虚开发票手段曝光
为进一步核实企业信息,检查人员先实地走访了该公司在税务登记中的注册地址,发现合众易薪办公场所空无一人,大门紧锁,完全看不到任何企业实际经营的迹象。物业管理人员反映:“这家企业已经很久没人来了,物业费也已经拖欠很久了。”这一情况加深了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业务真实性的怀疑。
为查清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合众易薪对公账户近3万条转账记录。结果显示,部分收款人姓名用字高度相似,呈现家族化特征。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人员还存在相同地点、相近时间集中提现的异常行为。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围绕企业开票信息与资金流向也开展了进一步分析,并在合众易薪向下游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和依法调取相关企业员工社保缴纳数据中发现了疑点。
发票信息和社保缴纳数据显示,部分下游企业的在职员工既作为正式员工从所在用工企业领取工资,又作为“灵活用工人员”,通过合众易薪获得劳务报酬,存在明显的身份重叠。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这部分下游企业正式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工资基数很低,却以灵活用工人员身份从合众易薪领取高薪,这也明显不符合常理。
结合已掌握的情况,检查人员判断合众易薪下游企业存在少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甚至将亲属包装成灵活用工人员,虚构业务往来,套取企业资金的嫌疑。检查人员对这些“打两份工”的收款人进行询问调查,他们均表示其实际上是合众易薪下游企业的正式员工,企业为达到少缴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将部分工资经由合众易薪以“灵活用工”名义发放。
而那些姓名用字相似、集中提现的收款人,背后是否存在有组织的预谋呢?
带着这个疑点,检查人员随即依法对这些人员进行了询问。检查人员向其展示了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并向其讲明政策要求和法律后果。他们坦言,他们都是下游企业负责人的亲属,银行卡实际由企业负责人控制,集中提现后资金均交还企业负责人。
根据这些关键收款人的口供,检查人员顺藤摸瓜,锁定了15家下游企业,依法对这些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这15家公司的负责人承认与合众易薪合谋,将自己的亲属及正式员工包装成灵活用工人员,虚构业务往来,由合众易薪虚开服务费发票,以此转换工资和分红性质,实现偷逃税款、套取资金的目的。
至此,合众易薪通过虚构灵活用工服务的方式为下游企业虚开发票,帮助其少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甚至套取企业资金的违法事实,彻底水落石出。
机关算尽难逃法律严惩
在掌握大量基础性证据后,警税双方联合依法开展收网行动,鄢用正、刘艳鸾等涉案嫌疑人全部落网。
在诸多证据和事实面前,鄢用正、刘艳鸾对检查人员进行了坦白,据他们供述,鄢用正、刘艳鸾以“为企业解决支出无发票、工资发放难、用工成本高等问题”为噱头招揽“客户”,利用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的“灵活用工平台”为这些“客户”虚开发票。
检查人员最终查实,鄢用正、刘艳鸾等人利用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以所谓“灵活用工”业务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22份,价税合计9.51亿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6份,价税合计0.2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将819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目前,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来源:202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二:货运平台数亿运费背后的“发票生意”
——揭秘网络货运平台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网络货运平台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是滴”)通过虚构网络货运业务的方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8份,价税合计13.04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11份,价税合计18.55亿元。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将379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已抓获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目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理。
巨额“油票”与缺失的“路桥费”
2022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线索,网络货运平台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游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即依法对运是滴立案检查。检查人员通过税务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运是滴主营业务是通过线上整合货主与个体司机资源,充当运输服务的“中间商”,进一步分析其进项发票数据后发现诸多疑点。
数据显示,该企业近三年进项发票结构严重异常:以2021年为例,运是滴累计收到上游8家企业开具的16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88亿元。令人惊讶的是,这些发票清一色全是“油票”,使得运输燃油成本在当年全部进项中的占比几乎达到100%,远超行业常态。
通常一家合规运营的网络货运平台,燃油费虽然占运输成本比重较大,但也不会达到100%。除此之外,平台还会产生一定比重的路桥通行费、车辆维修费、司机劳务费等其他进项。然而,在运是滴的申报表上,几乎看不到任何其他进项发票。
虚假的“运输合同”与捏造的“运输轨迹”
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基本处于停摆状态:员工大多解散,财务负责人离职,仅有少数人员仍在维持。面对检查人员关于企业经营成本的详细问询,在场工作人员提交了大量运输合同、票据及车辆运行轨迹等材料。
检查人员对上百份运输合同展开检查,发现所有合同均是没有金额的制式框架合同,涉及业务的事项全靠补充协议来约定。更关键的是,当检查人员将合同、运单与发票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时,发现从货物名称、数量、运输路线、抵达时间,到最核心的交易金额,几乎所有关键信息均不一致。
为核实该公司业务真实性,检查人员对发票备注栏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进行走访,有的承认曾向运是滴出售个人手机定位及车载北斗导航轨迹信息。而有的则向检查人员表示,自己从未听说过该平台,对平台如何使用其信息全然不知。
从运输合同到运输轨迹,全方位的“对不上号”,进一步加大了运是滴伪造业务的可能性,而对资金流向的追踪则让骗局彻底暴露。检查人员依法对银行流水进行溯源时发现,该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普遍存在扣除部分“手续费”后回流至运是滴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快进快出、当日回流”的异常操作。
至此,随着调查的层层深入,一个以网络货运为幌子、通过虚构运输业务、伪造资金流水,进而接受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收取“开票费”的违法链条逐渐浮出水面。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环。
罪证确凿法网难逃
经查,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期内累计接受上游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8份,价税合计13.04亿元;向下游37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11份,价税合计18.55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将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将379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理。
——案例来源:202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三:神秘失踪的服务费
——揭秘网络交易平台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嫲嫲团”公司)涉税违法案件。经查,2018年至2019年,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嫲嫲团”网络交易平台,通过隐匿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297.29万元。该公司还在推广企业APP过程中通过个人账户为雇佣的推广人员发放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2.75万元。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98.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处以罚款910.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辅导督促该公司雇佣的推广人员更正申报和补缴税费款及滞纳金。目前,该案件及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流水异常 初显偷税端倪
前期,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有关单位移送线索: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多个关联人账户之间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流转,且银行流水与纳税申报数据相差较大。经税务部门研判,认为该企业存在偷逃税的可能,检查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核实公司账簿发现,该公司与供应商就“嫲嫲团”APP上的货款收入进行结算时,每笔订单都会向商家加收一笔服务费,并将该服务费从“收入”划转向“负债”,藏匿在报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检查人员依法向该公司财务人员询问服务费收取情况,财务人员表示,“嫲嫲团”交易平台统一就每一笔订单向商家收取7%的平台服务费。
当检查人员进一步要求该公司出具货款和服务费的结算凭证时,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款项结算主要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账,并以“账号已经注销”为由推脱,拒绝出具与供应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大量挂账的“其他应付款”、异常划转的收入、已经注销的账号......“嫲嫲团”公司的反常态度,进一步证实其可能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涉税违法行为。
深挖猫腻 揭开偷税真相
银行流水与申报数据为何无法匹配?面对“嫲嫲团”公司拒不配合的态度,检查人员依法约谈多个“嫲嫲团”平台内经营者进一步开展核查,经查发现:“嫲嫲团”公司给商家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并收取一定服务费金额的情况属实,但收取比例并非公司声称统一规定的7%,而是根据商家的规模、销量、品牌等因素综合浮动。该公司将申报数据与实际流水之间的差额留存在“其他应付款”中,进而少申报收入3477.93万元,造成少缴税费款297.29万元的违法事实。
结合取证情况,检查人员进一步追踪资金流向,发现“嫲嫲团”公司为增加其线上交易平台用户数量,雇佣符合推广要求的消费者并支付劳务报酬。但为规避频繁资金流转触发银行的重点监控,该公司先将劳务报酬转入公司负责人4个亲戚朋友的个人账户,再由这些个人账户分别向雇佣的推广人员支付。通过追溯资金流,检查人员确认这些打入关联人账户的资金最终确实流向了推广人员。而这部分资金“嫲嫲团”公司并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达472.75万元。
铁证当前 终遭法律严惩
掌握了企业偷逃税的关键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陈建一开始强调自身合法经营,但面对确凿的证据,最终承认了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98.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处以罚款910.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辅导督促该公司雇佣的推广人员更正申报和补缴税费款及滞纳金。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以及本案中关联人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例来源:202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