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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深挖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自然人股东隐瞒股权交易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检查人员经调查确认,涉案人员吴某、刘某伙同中介人员王某在股权交易过程中,通过制作“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等方式,共隐匿股权转让收入1300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吴某、刘某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A 交易价格为何偏低
2025年9月,第一稽查局收到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信中称吴某在购买金华市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股权过程中,未按真实交易价格为转让方刘某就其转让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第一稽查局接到举报信后,认为举报线索指向明确,于是组织检查人员对相关企业和股权交易活动进行初步核查分析。
检查人员通过征管系统,调取了M公司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信息显示,M公司主营业务为五金产品及玻璃制品制造销售,近3年来年均申报营业收入为120多万元,经营情况良好。
随后,检查人员查看了举报线索所称的M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相关纳税申报资料。资料信息显示,M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将该公司100%股权以700万元价格转让给吴某和李某,股权转让后,吴某和李某各持有M公司股份50%。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刘某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股权买受方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
申报信息显示,该项股权交易所有的纳税申报手续均由金华H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负责人王某代办,申报表等资料均由王某代为填写。该项交易,王某代买受方吴某、李某向税务机关申报刘某交易收入700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2万元。
检查人员发现,交易双方提供的交易资料中还有一份K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时,M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870万元。
仔细查看《资产评估报告》中M公司的核心资产信息时,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M公司主要资产是一处工业厂房,产权信息显示该厂房建筑面积为7000多平方米,按照K公司评估的价格870万元计算,每平方米单价低于同地区市场均价。
作为企业股权核心价值来源的企业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格为何偏低?股权交易的最终成交价格为何比资产评估价格更低?结合举报线索信息和相关情况,检查人员认为,此项M公司股权交易活动具有隐匿股权交易真实价格、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对该项交易立案调查。
B 约谈当事人无收获
检查组首先联系股权转让方刘某了解该项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刘某在电话中表示,其目前正在外地出差,此项股权交易,他只收取转让款项,双方约定有关税费均由买方吴某负责处理。当检查人员询问为何低价转让股权时,刘某称他急需大量资金周转,因此用较低价格出让了股权,双方协议和交易过程均无问题。当检查人员想继续询问时,刘某声称手头有事,挂断了电话。此后,刘某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
于是,检查组联系了股权受让方吴某,要求吴某向税务机关提供该项股权转让协议原件等交易资料,但吴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愿现身。经检查人员多次联系,并向吴某进行税法宣传后,最终吴某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交易价格为7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
吴某称,他通过该项交易取得M公司100%股份,其中50%股份由弟媳李某代持,并表示该项股权转让活动价格和交易过程等均真实合规。由于双方约定由买方负责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他无暇处理该项交易的相关涉税事务,因此均交由H公司负责人王某代办,他对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检查人员随后联系了H公司负责人王某。王某表示,他与刘某、吴某是朋友,因此该项交易中,他受托负责联系资产评估公司作企业资产评估和处理交易相关涉税事务。参照评估结果,买卖双方最终议定了交易价格,随后他代吴某向税务机关作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整个过程并无不妥。
涉案人员约谈询问收获甚微。
检查组分析案情后,决定针对交易价格存在的疑点,首先对M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情况实施核查,以核实确认M公司股权的市场价格水平。
检查组对M公司厂房进行了现场核查,了解到M公司厂房不仅面积较大,而且所在区域位置也很好。随后,检查人员走访了厂房所在区域周边企业人员,以及多家房产中介公司人员,在此过程中受访人员均表示,该处厂房在该地段的市场公允价格应为2000多万元。检查人员对现场核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记录和固定。
C 支付核查戳穿谎言
核查结果显示,M公司厂房的实际市场价格远高于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价格和吴某提供转让协议的交易价格,协议中的交易价格是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吗?真如刘某所称,是为了尽快获得资金,贱卖了企业股权?
检查组研讨案情后认为,如果双方存在真实股权交易,就一定会在资金交付方面留下痕迹。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对该项交易的款项支付和资金往来情况实施调查,通过核实该项交易实际支付金额,查明股权交易的真实价格。
检查组依法调取了涉案人员刘某、吴某、李某以及王某核查期内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信息,结合该项交易协议的签订时点进行了针对性分析。果然,他们发现,刘某与吴某、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的两个多月时间内,吴某账户曾分5次向刘某账户共汇入资金1949万元,这些汇款的备注信息均为“股权款项”。
在此期间,吴某账户还向王某账户分别汇入一笔金额51万元的资金和一笔金额为5万元资金,两笔资金备注信息分别为“代转股权款项”和“居间服务费”。王某账户在收到51万元资金后不久,这笔款项即被转入了刘某账户。
资金核查证据显示,吴某直接转账和通过王某中转汇入刘某账户的资金总额共为2000万元,这个资金额度与M公司核心资产——厂房的市场价格高度吻合。
随后,检查组约谈了股权受让方吴某,在出示核查证据的同时,向其作了税法宣传。检查人员向吴某表示,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逃避纳税义务,不仅会使企业和个人信用受损,影响企业未来经营和个人发展,情节严重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检查人员晓以利害、耐心说服,最终吴某向检查人员提供了M公司股权转让的真实协议书。
这份协议显示:甲方刘某将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方吴某,交易价格为2000万元,其中50%股份由吴某持有,其余50%股份由李某作为名义持股人代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交易相关税费均由股权受让方吴某承担。
此外该份协议约定,刘某、吴某委托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H公司代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交易相关涉税事务,并向H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吴某承认,为了少缴税款,他和刘某听从了王某的“建议”,在王某操作下,用其提供的虚假资产评估资料、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等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
吴某向检查组表示,一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积极整改,按合同真实价格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约谈结束后不久,吴某就到税务机关预缴了应代扣代缴但未缴的该项交易个人所得税税款。
随后,检查组依法约谈了涉案人员刘某和王某,面对各类物证和言证,两人无法抵赖,承认吴某提供情况属实。
经查,涉案人员吴某、刘某在进行M公司股权转让交易时,伙同中介人员王某,通过提供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虚假股权交易协议、虚假申报的方式,隐匿股权交易收入1300万元未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针对吴某、刘某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对涉案企业H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提供虚假资料、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目前已立案调查。
——案例来源:2026年1月6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案例思考】
该案由举报引发,经稽查核查转账凭证记录、认定法律事实,查处涉嫌虚假评估、虚假申报,最终定性为偷税,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得不偿失,让人扼腕、令人深思:
一、股转交易通过税务前台受理、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后,为什么还会被查处?
二、H公司的股东,在本次股转中的“评估报告”、交易证据,为什么破绽百出?
从上述两个方面思考,不难发现:(1)股转交易的当事双方,缺乏足够的涉税风险意识和预控能力;(2)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涉税中介人员不专业、不负责;(3)交易过程的控管不严谨、不细致。
由此提示,在厂房出售、股权转让、企业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重大涉税交易中,应进一步提高涉税风险意识,聘请更专业的力量,从法律、税务、资产评估等多个维度,进行更全面的税收合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