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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辽宁、江苏、宁波、吉林、四川、陕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6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
案例一:涉税中介操控“空壳企业” 上下游勾连暗做“开票生意”
——揭秘涉税中介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祖宾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线索,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曼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祖宾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18年至2023年,涉税中介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祖宾操控9户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1039份,涉及金额6952.35万元。2024年9月,税务部门对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及黄祖宾利用空壳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祖宾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目前,黄祖宾等2人已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税务部门对下游受票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涉税中介找“代理” “左右互搏”为哪般?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山阳县税务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由卡尔曼公司代理纳税的2户咨询管理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为同一人,且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均与卡尔曼公司高度重合。更不符合常理的是,这2户企业本身就属于咨询管理行业,却出现“中介机构委托另一家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的反常情况。
针对上述疑点,税务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并结合开票记录进行分析,发现这2户企业既未取得相关行业资质,也未曾实际开展经营,但却与卡尔曼公司之间存在频繁的相互开票行为。基于初步调查结果,山阳县税务局随即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商洛市税务局稽查局。
商洛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线索后,立即查询卡尔曼公司及上述2户企业的税务登记等相关信息,发现它们的办税人员、领票人以及开票人均为卡尔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祖宾。
关联筛查疑点浮现 资金流水揭开真相
沿着这条线索,检查人员迅速对卡尔曼公司的其他服务对象开展关联筛查。结果显示,除了先前2户咨询管理企业外,另外有7户企业存在同样疑点——经营地址重叠、注册时间相近、实际控制人高度集中,办税人员、领票人和开票人均为黄祖宾。此外,这些企业所开发票的下游受票企业也高度重合。这其中,究竟存在着什么“猫腻”?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对卡尔曼公司和上述9户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结果发现,除卡尔曼公司外,其余9户企业登记的经营场所既无企业标识,也无工作人员,更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痕迹。检查人员随即走访周边群众,均表示没有听说过这些企业。种种迹象表明,9户企业确为空壳企业。
接着,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些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发现尽管它们之间存在频繁的开票行为,却未见对应的真实资金往来。
为查清事实,检查人员进一步对涉案企业的110户下游受票方以及黄祖宾等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展开资金流水溯源。经查证,开票双方并未发生实质性资金业务往来,但在每张发票开具之后,均出现一笔金额较小、不符合正常业务逻辑的资金划转,而这些小额资金最终都回流到黄祖宾的个人账户。
随着抽丝剥茧的调查,一个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并以收取“开票费”牟利的违法链条逐渐浮出水面。
违规虚开发票 终受法律严惩
在完整、清晰的证据链条面前,黄祖宾对其主导的虚开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他承认,这10户企业都是其利用妻子、儿子及本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在线转账及现金交易等方式为110户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收取“开票费”。为掩盖违法行为、规避集中开票风险,他还操控这10户企业相互开具发票,维持财务上有进项发票、有销项发票的表面“正常”。
经查,2018年至2023年,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祖宾操控9户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1039份,涉及金额6952.3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4年9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祖宾利用空壳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并对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黄祖宾操控的9户空壳企业作出罚款46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黄祖宾等2人已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税务部门对下游受票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来源:2025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二:触碰红线的“税务代理”
——揭秘涉税中介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机构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铭慧”)及其实际控制人梁洪铭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涉税中介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梁洪铭通过操控个体工商户、介绍空壳企业,为其所代理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4份,涉及金额1177.76万元。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2024年8月,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罚金8万元;梁洪铭等6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24.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7.20万元。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辖区内所代理的10户企业违规接受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并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
一封举报揭开经营异常 “税务代理”暗藏涉税风险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线索显示,涉税中介广元铭慧涉嫌为代理的客户虚开发票,帮助客户偷逃税款。
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综合分析后发现,广元铭慧代理的多家企业存在成本异常波动、费用构成不符合行业规律等情况。
税务人员对其代理企业的发票情况逐一分析比对,发现多家企业的外省上游企业高度重合,并存在“有进无销”“服务费”“咨询费”的发票较往年明显增加等涉税风险。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涉税中介的代理企业资金交易也存在异常情况。通过依法追踪部分代理企业的公司账户、相关涉案人员账户资金流水,发现部分业务资金在支付给上游企业的当日或次日,即被上游企业“公转私”,再经多个转账渠道拆分转移,最终回流至这些被代理企业账户,涉及交易2000余笔。
一系列线索指向涉税中介广元铭慧存在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的嫌疑。据此,税务、公安两部门决定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
以“代理”为名行“虚开”之实 警税协作突破证据链
专案组通过实地核查,在该公司办公场所查获虚开发票台账、开票设备及“点子费”收取记录。同步控制涉案人员,并通过询问上下游企业负责人,锁定无真实交易的核心事实。
结合上下游企业询问笔录,证据链进一步完整,真相逐渐清晰:涉税中介广元铭慧以帮助“节税”为名,与代理企业签订“慧算账财税代理服务合同”,并收取“节税”费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成都注册成立多个“空壳”个体工商户作为开票主体,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无资金真实流转的情况下,“零成本”为其代理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6份,涉及金额239.46万元。
经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发现,广元铭慧及其实际控制人梁洪铭还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寻找外省“空壳”公司为其代理的企业提供开票服务,并按票面金额3%-3.5%收取“好处费”。广元铭慧为代理企业联系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8份,涉及金额938.30万元。
至此,梁洪铭等人利用广元铭慧代理记账、掌握代理企业经营数据之便,为代理企业虚开、介绍他人为代理企业虚开,企图通过“客户需求—中介牵线—空壳开票—成本虚增—偷税获利”的违法手段被揭开。
违法犯罪难逃法律制裁 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在掌握了完整证据链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专案组最终查实,涉税中介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个体工商户、介绍空壳企业虚开等方式,累计为其所代理的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148份,涉及金额1177.7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将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辖区内所代理的10户企业违规接受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并对该10户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148.7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2024年8月,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罚金8万元;梁洪铭等6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2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7.20万元。
——来源:202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三:涉税“黑中介”的虚开“流水线”
——揭秘涉税中介吉林市弘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丽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部门转办线索,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吉林市弘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成财务”)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丽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涉税中介弘成财务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丽等人操控76家空壳个体工商户,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82份,涉及金额2.14亿元。2024年9月,税务部门对李丽及其团伙利用空壳个体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弘成财务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丽等人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2025年3月,李丽、段洪涛、王博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94.26万元。同时,税务部门对下游受票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同一领票人两年内领票2000份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公安部门转办线索,反映吉林省内37家个体户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税务部门通过查询系统,发现这37家个体户的办税人员均为吉林市弘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涉税服务人员王博,其在两年时间内累计领用了近20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核实情况,税务人员对上述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址开展实地核查,发现所有登记地址均为普通居民住宅,现场无任何经营痕迹。
此外,这些个体户不仅经营地址重叠、关键岗位人员交叉,且开票额度精准控制在每季度30万元以下,存在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嫌疑。不仅如此,尽管使用不同设备开票,但开票地址完全相同,还经常集群式地向同一受票方开票,且发票内容多涉及砂石、宣传推广费等品类,与这些个体户的经营项目不符。
重重疑点表明,这些个体户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重大嫌疑,其背后极可能隐藏着一个有组织的虚开团伙。
涉税中介代理服务暗藏“违法操作”
鉴于案件重大复杂,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当地公安经侦部门共同组建专案组,依法对弘成财务及涉及的37家个体户立案检查,并对相关人员展开深入调查。经查,弘成财务是当地一家颇具规模的涉税中介机构,日常为260余家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和发票领取等服务,实际控制人为法定代表人李丽及股东段洪涛,王博为办税人员。
为尽快查明前期已发现的37家空壳个体户与弘成财务之间的具体关联,以及李丽等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专案组依法对部分下游受票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发现这些企业所取得的发票多来源于3名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经询问,3人承认,他们以个人名义挂靠多家建筑企业承接工程,为便于结算工程款,通过李丽等人购买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结合已掌握情况,专案组初步判断,李丽及其控制的涉税中介存在为建筑企业等下游受票方虚开发票的重大嫌疑。
参与虚开2.14亿元 “开票费”暴露违法踪迹
专案组围绕资金流向进行追踪,依法调取了开票方、受票方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经过分析比对,这些资金流水均呈现出“快进快出”的特点,货款到达空壳个体户账户后不作停留,迅速转回买票相关人员的账户,剩余1.2%至2%的资金则流入弘成财务法定代表人李丽的个人账户,资金流向清晰显示按固定比例扣除了“手续费”。
随着调查深入,一个由涉税中介主导、组织严密的虚开发票犯罪网络浮出水面。专案组结合资金流向、人员关系等证据确认,2020年至2023年,该团伙累计虚开涉及金额2.14亿元。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专案组展开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大量公章、税控设备、银行卡、虚假合同等作案工具,并同步对多家下游受票企业进行取证。李丽、段洪涛、王博3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
在确凿证据面前,3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专案组通过进一步讯问查明,自2019年下半年起,该团伙为实施犯罪,除利用已掌握的37家个体户外,还通过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或接管了另外39家空壳个体工商户,并指派王博在代理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税控系统,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对外虚开发票非法牟利。
贪图小利酿大祸 违法中介终受严惩
经专案组最终查实,吉林市弘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以李丽为首的犯罪团伙采取操控76家空壳个体户、虚构生产经营业务、盗用公民信息等违法手段,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82份,非法获利94.2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4年9月,税务部门对李丽及其团伙利用空壳个体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弘成财务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丽等人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2025年3月,李丽、段洪涛、王博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94.26万元。同时,税务部门对下游受票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来源:202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四:藏在“天价”顾问费里的“生财之道”
——揭秘涉税中介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凌珊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导致少缴税款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涉税中介机构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凌珊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导致少缴税款案件。经查,2017年至2025年,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九财税公司”)帮助其所代理的某企业预提费用科目虚列支出,导致其少缴税款105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8万元,并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7倍罚款共计73.50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自身存在的虚列成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7万元,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凌珊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虽为小微中介 收费却属行业“头部”
前期,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相关线索。该线索反映,甬九财税公司在4年时间内多次以“财务税务顾问费”的名义,向同一家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达到100万元,存在异常。
作为一家知名度并不高的小微中介公司,甬九财税公司对同一客户收取的年均“顾问费”却高达25万元,可以和当地行业“头部”企业收费标准相比肩,不禁让检查人员产生疑问。
对此,检查人员查询了甬九财税公司向客户企业开具的所有销项发票。分析发现,甬九财税公司向绝大部分客户企业开具的都是品名为“记账代理费”的小额发票,而对2家企业开具的是品名为“顾问费”的大额发票,其中一家累计达到100万元,另一家累计达到20万元,存在较大异常。
基于上述情况,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甬九财税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虽称正常业务 款项却存明显“回流”
为了进一步了解业务信息,检查人员依法对甬九财税公司法人代表赵金巧进行询问。赵金巧表示,公司是她今年4月份才接手的,具体的业务的具体情况需要联系公司的经理王某。
而在对王某进行询问时,王某表示,累计开票达100万元的那家企业是公司的大客户,确实有过咨询业务。而针对高额“顾问费”的问题,她的解释是由于该企业咨询的业务十分复杂少见。当检查人员进一步追问其所咨询的事项时,她以过去时间太久记不清为由进行搪塞。
针对高额“顾问费”,检查人员还向受票企业进行了问询,其认为费用较为合理,在承受范围之内,却无法给出具体咨询事项的明细。
综合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相关企业的银行交易信息。通过分析比对,甬九财税公司每次在收到该受票企业打款后,会在前后几天内向同一个私人账户进行转账,金额与前笔打款相当。经查证,这个私人账户的所有者正是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妻子。
具体业务说不清、资金存在回流……所有证据都指向甬九财税公司虚开了百万的“顾问费”发票。对于其向另一家客户开具的20万元“顾问费”发票,是不是也存在猫腻?
虽办注销登记 账面却留大额预提
检查人员随即对20万元“顾问费”发票的受票企业也开展了调查,系统显示该企业已处于注销状态。但通过对企业电子账的仔细核查,发现在企业注销之前,预提了一笔451万元的费用,进行税前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这笔费用既没有明细,也没有说明。
面对检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其在2022年列入政府拆迁计划,在甬九财税公司帮助下办理了该笔业务的涉税事项,为此支付了20万元的“顾问费”。为了核实该笔预提费用,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了甬九财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巧还是原来那套说辞,今年4月份之前的事情,她一概不知。结合上述情况,检查人员判断,企业背后存在实际控制人。
在对账簿核查中发现,公司账上列支了大量凌珊相关的房产物业费、装修费、货车通行费、汽车保险费等,明显与现行法规相悖。检查人员还发现,凌珊直接从公司提现用于个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规定要求。
通过查询了解到,凌珊是甬九财税公司的前一任法定代表人。赵金巧也坦白,公司一直以来都是凌珊在经营管理。
多重线索表明,甬九财税公司不仅存在帮助他人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况,自身还存在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是凌珊。
虽然机关算尽 依旧难逃法律严惩
通过依法调取更多公司相关个人账户的银行交易信息,检查人员追踪到了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的20万元“顾问费”。
面对诸多证据和事实,甬九财税公司实际控制人凌珊承认公司通过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赚取好处,还以帮助企业“节税”为由,擅自帮助企业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申报,也从中获取了好处,还将个人日常开销列入公司支出,以变相获利及少缴税款。
税务部门还发现,甬九财税公司存在应报送未报送涉税委托协议70余条,涉税文书、工作底稿及业务档案留存不全,部分从业人员未申领信用码等情形,企图逃避税务监管。
经查实,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凌珊帮助其所代理的某企业预提费用科目虚列成本导致其少缴税款105万元。同时,其自身还存在虚列费用238.34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涉及金额100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11月,税务部门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8万元,并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7倍罚款共计73.50万元的处罚决定。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7万元,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凌珊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来源:202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五:大额“服务费”背后的虚开真相
——揭秘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线索,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瑞记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4年,涉税中介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在为2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期间,提出以虚列成本等方式帮助企业少缴税款的税务策划方案,协助2户企业注册4户空壳个体工商户,通过虚构服务业务,2户企业获得空壳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368份,造成上述2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409.71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204.8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2户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疑点初显现——集中开票露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代理的宜兴九洲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振浩环境”),短时间内集中收到了4户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品目多为“营销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受票金额、频次与企业的业务规模极不匹配。
系统数据显示,上述发票的开票地址相同。更为关键的是,这4户个体工商户仅有销售发票,且基本流向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却没有进项发票,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特征。
通过信息系统对4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了更多蹊跷:4家个体工商户同样由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代理,登记地址与宜兴九洲封头或江苏振浩环境的经营地址重合,登记的业主信息也与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明显关联。
开票时间集中、发票信息异常、登记信息高度关联……结合多项疑点,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及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了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调阅账册凭证后发现,2户企业未留存与发票内容对应的营销或咨询服务协议,也无法提供成果交付、验收记录等佐证材料。面对问询,财务人员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营销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及实际用途。
连续多年支付大额服务费,究竟营销了什么、咨询了什么?检查人员对服务业务的真实性产生高度怀疑。
经营有异常——“空壳”主体现原形
为弄清服务业务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联系了4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业主。业主们表示对开票事宜不知情,也不了解具体经营情况。结合此前调查中发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与2户受票企业高度关联,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这些业主仅为“挂名”,并未实际参与经营。
在随后的账簿核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这4户个体工商户均未产生房租、水电、工资、日常耗材等经营性支出,也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固定从业人员。种种迹象表明,名义上独立的个体工商户,实则为专门用于虚开发票的“空壳”主体。
据此,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4户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流水。结果显示,除少数未实际支付的款项外,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在收到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支付的资金后,又迅速转出。经多轮流转,最终资金回流至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完整的资金回流闭环,直接戳穿了“真实交易”的虚假表象。
主体为空壳、无真实交易、资金回流闭环等关键事实相互印证,共同坐实了虚开发票的违法本质。
基于已掌握的证据,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的实际控制人。据二人陈述,在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文革的提议与协助下,他们借用亲友、员工的身份证件,注册了多家个体工商户专门用于虚开发票,虚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至此,这起由涉税中介机构策划、利用“空壳”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的违法链条基本清晰。
底线不可越——虚开发票必追责
面对详实的证据,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文革承认了其违法事实。他坦言,在为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提供涉税服务期间,知悉该2户企业有“少缴税”的想法后,他利用代理记账、申报纳税等便利,提议并协助2户企业使用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注册4户空壳个体工商户。通过虚构营销推广、咨询服务等业务,为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虚增成本费用、减少账面利润,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经核查,2019年至2024年,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通过上述手段,帮助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获得空壳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368份,造成上述2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409.7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204.8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空壳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对2户受票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来源:202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六:货运司机冒充研发人员 “高新”招牌下的偷梁换柱
——揭秘涉税中介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徐驰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造成少缴税款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案件查办中发现的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徐驰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造成少缴税款案件。经查,2018年至2022年,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遇知科技”)实际控制人徐驰在为3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过程中,通过其操控的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和沈阳硝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硝苯医药”),以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等违法手段帮助所代理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骗享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造成企业少缴税款共计233.99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遇知科技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116.9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帮助所代理企业骗享政府补助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遇知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徐驰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3户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拥有庞大的“研发团队”却需巨资外包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相关案件查办中发现,某高新技术药企的申报材料显示其研发人员占比达50%,但其研发费用中,“委托研发费”占比竟超过80%,金额每年超千万元,远超其自主研发投入。
一个拥有庞大研发团队的企业,却将核心研发活动大量外包,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警觉。真正的研发是否存在?税务人员的焦点迅速聚焦到两家受托方——遇知科技和硝苯医药。
高科技服务商竟然无人员无资产
为核实研发真实性,税务人员通过查询系统信息发现,遇知科技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涉税中介”,不仅其员工人数为零,而且该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亦为零。另一受托方硝苯医药同样既无员工也无任何固定资产。
一家既无员工又无固定资产的“高科技”服务商,如何承担千万元医药研发项目?基于这一重大疑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即对遇知科技和硝苯医药立案检查。
在对遇知科技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一名叫徐驰的人员自称是前述药企研发项目负责人,并提交了委托研发合同与技术资料,意图证明业务真实。然而,当检查人员问及研发团队构成、实验设备等实质内容时,徐驰言辞闪烁、难以自圆其说。更蹊跷的是,核查发现另一家受托方——硝苯医药的法定代表人竟也是徐驰。
为查清研发活动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要求徐驰提供研发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徐驰很快就将19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提供给检查人员。随后,检查人员逐一核实,却发现所列“研发人员”的联系电话均为空号,这加深了检查人员对其研发活动真实性的怀疑。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将该药企的研发项目提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自主研发项目并非真实研发,委托研发项目也难以确认其真实性。
综合上述证据,检查人员初步判断遇知科技和硝苯医药受托研发项目实为虚构,存在通过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等违法手段帮助该药企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大嫌疑,而徐驰很有可能是操控这一切的关键人物。
鉴于案情重大,税务部门随即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
“科研人员”实为客运司机 资金回流露出马脚
为彻底查清名单上19名“科研人员”的真实身份,专案组展开了深入核查,发现这些人在所谓“研发项目”期间均在某汽车公司担任客运司机,根本不具备医药研发能力和参与条件。
科研人员是假的,那巨额研发资金流向了何处?带着这个疑问,专案组对该药企支付的“研发费”流向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其支付的资金全部都是经由遇知科技流向劳务派遣公司,随后以“工资”名义转入徐驰母亲和妻子的个人账户,最终汇集至徐驰的个人账户上。经过一段时间“沉淀”后,资金通过多次取现或转账方式全额回流至药企相关人员手中,形成闭环。
这一清晰的资金回流路径,成为认定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的关键证据。
全方位造假终受严惩 税法红线不容触碰
在掌握充分证据之后,专案组依法开展收网行动,徐驰等11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现场查获涉案手机、电脑、账册等证据。
在诸多证据和事实面前,涉税中介遇知科技实际控制人徐驰承认了其违法事实。他坦言,其通过虚构研发服务、提供虚开发票,帮助该药企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以骗享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此外,徐驰还供述了其利用涉税中介的身份便利,让他人注册空壳公司,帮助骗取政府补助的情况。
经专案组最终查实,2018年至2022年,徐驰通过操控遇知科技和硝苯医药,协助该药企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造成企业少缴税款共计233.99万元;帮助两家空壳公司骗取地方政府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税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遇知科技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116.9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帮助所代理企业骗享政府补助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遇知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徐驰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由徐驰操控遇知科技与硝苯医药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对其所代理的3户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徐驰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202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