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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涉税中介机构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凌珊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导致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17年至2025年,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九财税公司”)帮助其所代理的某企业预提费用科目虚列支出,导致其少缴税款105万元。
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8万元,并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7倍罚款共计73.50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自身存在的虚列成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7万元,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凌珊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虽为小微中介 收费却属行业“头部”
前期,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相关线索。该线索反映,甬九财税公司在4年时间内多次以“财务税务顾问费”的名义,向同一家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达到100万元,存在异常。
作为一家知名度并不高的小微中介公司,甬九财税公司对同一客户收取的年均“顾问费”却高达25万元,可以和当地行业“头部”企业收费标准相比肩,不禁让检查人员产生疑问。
对此,检查人员查询了甬九财税公司向客户企业开具的所有销项发票。分析发现,甬九财税公司向绝大部分客户企业开具的都是品名为“记账代理费”的小额发票,而对2家企业开具的是品名为“顾问费”的大额发票,其中一家累计达到100万元,另一家累计达到20万元,存在较大异常。
基于上述情况,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甬九财税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虽称正常业务 款项却存明显“回流”
为了进一步了解业务信息,检查人员依法对甬九财税公司法人代表赵金巧进行询问。赵金巧表示,公司是她今年4月份才接手的,具体的业务的具体情况需要联系公司的经理王某。
而在对王某进行询问时,王某表示,累计开票达100万元的那家企业是公司的大客户,确实有过咨询业务。而针对高额“顾问费”的问题,她的解释是由于该企业咨询的业务十分复杂少见。当检查人员进一步追问其所咨询的事项时,她以过去时间太久记不清为由进行搪塞。
针对高额“顾问费”,检查人员还向受票企业进行了问询,其认为费用较为合理,在承受范围之内,却无法给出具体咨询事项的明细。
综合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相关企业的银行交易信息。通过分析比对,甬九财税公司每次在收到该受票企业打款后,会在前后几天内向同一个私人账户进行转账,金额与前笔打款相当。经查证,这个私人账户的所有者正是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妻子。
具体业务说不清、资金存在回流……所有证据都指向甬九财税公司虚开了百万的“顾问费”发票。对于其向另一家客户开具的20万元“顾问费”发票,是不是也存在猫腻?
虽办注销登记 账面却留大额预提
检查人员随即对20万元“顾问费”发票的受票企业也开展了调查,系统显示该企业已处于注销状态。但通过对企业电子账的仔细核查,发现在企业注销之前,预提了一笔451万元的费用,进行税前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这笔费用既没有明细,也没有说明。
面对检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其在2022年列入政府拆迁计划,在甬九财税公司帮助下办理了该笔业务的涉税事项,为此支付了20万元的“顾问费”。为了核实该笔预提费用,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了甬九财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巧还是原来那套说辞,今年4月份之前的事情,她一概不知。结合上述情况,检查人员判断,企业背后存在实际控制人。
在对账簿核查中发现,公司账上列支了大量凌珊相关的房产物业费、装修费、货车通行费、汽车保险费等,明显与现行法规相悖。检查人员还发现,凌珊直接从公司提现用于个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规定要求。
通过查询了解到,凌珊是甬九财税公司的前一任法定代表人。赵金巧也坦白,公司一直以来都是凌珊在经营管理。
多重线索表明,甬九财税公司不仅存在帮助他人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况,自身还存在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是凌珊。
虽然机关算尽 依旧难逃法律严惩
通过依法调取更多公司相关个人账户的银行交易信息,检查人员追踪到了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的20万元“顾问费”。
面对诸多证据和事实,甬九财税公司实际控制人凌珊承认公司通过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赚取好处,还以帮助企业“节税”为由,擅自帮助企业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申报,也从中获取了好处,还将个人日常开销列入公司支出,以变相获利及少缴税款。
税务部门还发现,甬九财税公司存在应报送未报送涉税委托协议70余条,涉税文书、工作底稿及业务档案留存不全,部分从业人员未申领信用码等情形,企图逃避税务监管。
经查实,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凌珊帮助其所代理的某企业预提费用科目虚列成本导致其少缴税款105万元。同时,其自身还存在虚列费用238.34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涉及金额100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11月,税务部门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8万元,并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7倍罚款共计73.50万元的处罚决定。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7万元,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凌珊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来源:202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