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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案例3: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三辑)(2026年1月9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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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

  企业分析认为,随着公司综合业务增加、经营规模增长,统一监管工作变得繁重和复杂。已有信息化办公平台功能单一、维护开发工作量大,基础数据信息缺失、分散,难以统一管理归档。为解决传统管理方式效率低下、信息滞后、数据孤岛等问题,企业决定建设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

  (二)企业研发内容、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该项目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包括:信息化架构设计、门户集成技术、流程管理设计技术。

  技术创新点包括:(1)数据分析平台全面记录行为数据、组织变更数据、接入第三方系统的业务数据等,提供分析工具,支撑智能数据获取、呈现等场景需求;(2)与财务、供应链、人力资源等多种业务双向整合、贯通,实现业务信息、管理数据的全生命周期集成以及异构系统间业务的全过程管理;(3)协同运营平台实现了前端SaaS应用和后台ERP、CRM、HR等系统的单点登录、消息/待办集成、事件触发绑定,以及PC和移动端的通用信息汇聚;(4)协同运营平台将企业所需的各类业务场景的协同应用、电子发票、OCR第三方服务通过统一门户展示,方便企业内部、生态链伙伴进行服务调用和集成。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不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管理平台的应用开发,目标是整合运营数据、提升管理效率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SaaS应用系统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及ERP、CRM、HR等现有系统,上述系统是较为成熟的软件技术框架,可用性与易用性已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未提供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等佐证材料,并未体现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是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4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202619日,科技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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