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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案例4:银行智能财务系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三辑)(2026年1月9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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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

  企业分析认为,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经营战略,决定开发银行智能财务系统。

  (二)企业研发内容、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项目研发内容与拟突破的核心技术:(1)采用B/S框架,支持用户通过客户端登录,实现财务业务的线上自动化管理;(2)创建独立费用账的价值管理系统,服务于员工费用报销以及财务核算价值管理;(3)采用原生+HTML5技术,支持手机APP登录,实现员工费用报销的移动扫描、发票自动查验、线上审批、手机扫码盘点;(4)实现联盟移动数据管理平台与内网的交互,提高报账效率且保障数据安全。

  项目主要技术创新点:(1)实现系统登录、系统管理、总账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报账、费用预算管理等各项功能;(2)以实体关系图的形式展现相应数据库并给出主要数据库表。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研发过程中运用到的B/S框架、原生+HTML5技术,都是计算机科学领域原有的原理、语言、操作系统没有开展操作系统、编程语言、数据管理、通讯软件和软件开发工具等方面的信息技术开发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

  项目材料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未提出定量技术指标,仅简单介绍了系统的功能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描述为“验收小组通过对该项目成果的认真审核,认为该项目的研发成果符合验收标准”,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主要性能指标达到立项书中的预期目标”,未体现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2项“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参考链接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2023年7月31日)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二辑,2024年12月13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2023年7月7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来源:202619日,科技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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