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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1.1.1.2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供热企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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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一点

 

、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六目第十四点

 

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

1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条)

 

2、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二条)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条)

 

4、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条)

 

5、企业所得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条)

 

(二)相关概念  

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条)

 

(三)享受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条)

 

(四)执行期限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条)

 

、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六目第十三点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第一款)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三条)

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四条)

 

(三)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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