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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1.1.1.3 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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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一目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第八条规定,本文第一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同时废止]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第二款]

[财税[2014]38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1: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2009年1月1日后销售粮食的业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有关规定的,继续免征增值税。

税总函[2013]506号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

1、军队用粮:

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一款]

 

2、救灾救济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1: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2001]131号

 

3、水库移民口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9〕198号第三条]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9〕198号第四条]

 

附注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条]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1999]560号

2、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国税函[1999]560号第一条)

3、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第一款]

4、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第八条规定,本文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及“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内容同时废止】

 

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9〕198号第七条第二款

 

二、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二目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六目第五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

 

(一)适用范围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第一款)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第二款)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核算要求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1〕137号第二条)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六目第五点

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税收风险:牲畜屠宰厂宰杀其收购的水牛,销售的肉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吗?该行业税收合规面临哪些问题?

 

(一)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

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财税〔2012〕75号第一条第一款)

笔记:NOT马、NOT鸟类

 

(二)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

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财税〔2012〕75号第一条第二款)

笔记:NOT鹌鹑等鸟蛋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财税〔2012〕75号第一条第三款)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2〕7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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