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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新)
4.3.1.1.2 邮政服务;国际货运代理;台湾航运、航空直航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一、邮政服务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九目)
二、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三目)
【争议:国际货代:国内运输部分,能否免税?】
三、台湾航运、航空直航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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