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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一)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九目)
(二)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法规汇编】
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四目)
(三)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基金
具体包括:
(1)通过深港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2)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3)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目)
附注1: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十目第四点)
(五)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
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六目)
二、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第三条第一目)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第三条第二目)
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第三条第三目)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第三条第四目)
(二)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三、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附注(一):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
现将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十目第三点)
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十目第二点)
六、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免征增值税
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25〕26号第一条)
(二)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财税〔2025〕26号第二条)
(三)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免征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2025〕26号第三条)
(四)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先征后返
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财税〔2025〕26号第四条)
(五)承接主体概念
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财税〔2025〕26号第五条)
(六)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财税〔2025〕26号第六条)
七、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十目第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