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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具体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包括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其中,“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等。
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八目)
二、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六目)
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六目)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目)
五、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七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