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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1.2.6 边销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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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销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六目第十五点

 

 

(一)政策内容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第一条第一款)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附件)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第二条)

 

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十目第一点

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保证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2002〕2号

 

附件: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做好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财税〔2002〕2号第一条

二、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在我国关境内所采购的货物,以及为此提供货物的国内企业(以下简称供货方)。

财税〔2002〕2号第二条)

三、在无偿援助项目确立之后,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以下简称购货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二)。如委托他人采购,需提交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财税〔2002〕2号第三条第一款)

供货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送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02〕2号第三条第二款)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后,对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所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

财税〔2002〕2号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购货方。

财税〔2002〕2号第五条)

六、供货方凭购货方出示的免税文件,按照文件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购货方销售货物。

财税〔2002〕2号第六条第一款)

供货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文件为供货方办理免征销项税及进项税额抵扣手续。

财税〔2002〕2号第六条第二款)

七、购货方和项目单位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后,其内容不允许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另行报送审批。

财税〔2002〕2号第七条)

八、免税采购的货物必须用于规定的援助项目,不得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否则视同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财税〔2002〕2号第八条)

九、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2〕2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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