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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1.2.6 边销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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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销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六目第十五点

 

 

(一)政策内容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第一条第一款)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附件)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第二条)

 

 

 

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十目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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