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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1.2.7 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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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转业干部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随军家属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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