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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新)
4.3.2.1.3.2 纳税人可按规定征收率计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率的情形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六目)
附注(一):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四条)
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的征收率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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