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出口退税(新)
3.2 进项税额的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9
【字体:    打印本页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一目

  2.出口卷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一点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二点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销售额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出口货物,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第一点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为其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第二点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