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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二点)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三点)
(4)按照规定收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四点)
2.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一点)
(2)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二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1)
(3)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纳税人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2)
(4)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四点)
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pdf
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3)
(5)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具体是指:纳税人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五点)
(6)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货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统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区内纳税人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六点)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四条)
(7)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七点)
(8)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在轨交付,是指将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发射到预定轨道后再交付给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包括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及其组件、元器件,卫星有效载荷,卫星测控系统设备、软件、设施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八点)
(9)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除本公告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九点)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
3.本公告所称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
(1)研发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一点)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二点)
(3)设计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三点)
(4)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四点)
(5)软件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五点)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六点)
(7)信息系统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七点)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八点)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九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4)
(10)转让技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十点)
本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
本公告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际运输服务。具体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一点)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二点)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三点)
3.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目)
4.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修理修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四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