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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
4.2 出口退(免)税的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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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营出口业务退(免)税的总体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

 

二、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总体规定

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三、汇总纳税的退(免)税申报地

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三目

 

四、出口业务发生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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