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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
4.2 出口退(免)税的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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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解:(1)将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纳税人——因为,已取消出口业务的商务备案;(2)将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统称为出口业务

 

一、退(免)税申报主体

(一)自营出口业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

 

(二)委托出口货物

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如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发货人是否可享受内销货物的免税政策?

 

(三)汇总纳税

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三目

 

(四)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详见:

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9595.html

 

(五)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增值税退(免)税、免税政策其他适用规定: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9640.html

 

二、发生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三、一般不得开具专票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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