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出口退税(新)
4.2.1 退(免)税办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9
【字体:    打印本页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退(免)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一、免抵退税办法适用范围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pdf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pdf

        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6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二、免退税办法适用范围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附注一: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当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当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四项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