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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
1.1 出口业务增值税政策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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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业务的增值税政策类型

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二、不同政策类型的转化

(一)逾期未申报退(免)税、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二)放弃出口退(免)税、免税的

1、放弃退(免)税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退(免)税并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放弃免征增值税的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自放弃免征增值税之日次月起,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免征增值税并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免税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附注1: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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