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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出口退税简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6-17
跨境交易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不同国家或地区如果实施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可能造成对同一笔跨境交易双重征税或均不征税,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扭 曲。根据 OECD发布的《国际增值税/商品服务税指南》,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比,目的地(或消费地)税收管辖权更符合增值税的中性特征,也是WTO 规则所认可的跨境增 值税交易所适用的税收管辖权,这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国增值税的实践中,对进口货物征税,将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实行退还或者免征的做法,均是实施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对增值税出口货物 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实行零税率,从制度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出口环节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对以前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
在实务中,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所涉及的各种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在出口前征免增值税的情况有所不同,另外,出口业务的税收政策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体现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因此,针对出口业务的不同情况,我国在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导向,对出口业务实施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
——摘自:202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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