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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
1.2 出口税收信息获取、报送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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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信息的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二、从事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报送涉税信息的规定

为加强出口业务税收服务与监管,从事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方式、数据口径等,报送有关涉税信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五项第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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