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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
4.2.3 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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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下列证明的,应当按照《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清单》有关规定办理:

(一)《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四)《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五)《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八)《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九)《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为纳税人开具电子证明。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丢失纸质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重新出具证明,并注明“补办”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需要作废证明的,应当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不得申请作废;未使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作废纸质证明的,应当交回纸质证明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税核销:

(一)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报送《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一目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目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目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目

(二)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报送《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一目

2.出口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二目

3.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目

4.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目

5.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五目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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