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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
4.2.6 退(免)税计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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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免抵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1)纳税人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按照其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2)纳税人上年度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按照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3)纳税人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按照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分配率计算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二)增值税免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业务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四)纳税人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并分别申请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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