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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其中,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目)
3.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目第一点)
(2)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目第二点)
(3)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目第三点)
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点)
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点)
(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目)
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的,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且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同时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客运(含广深港高铁)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货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目)
3.除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外的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目)
4.申报凭证,具体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目)
5.《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五目)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六目)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备案、调整及核销等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以双委托方式(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通过委托方式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同时报送代理进口协议和代理出口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未按期申请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待其申请核销后,再予以办理。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当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传递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的数据与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进行核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申请办理核销;获取的数据与实际进出口情况不一致的,同时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和相关佐证资料。
生产企业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按照《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和免抵退税申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二项)
(三)生产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应当以《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备案或者核销确认的计划分配率与实际进出口情况差别较大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申请调整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四项)
(五)生产企业需要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或者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五项)
第十八条 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除外)、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目)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目)
3.申报凭证,具体是:
(1)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目第一点)
(2)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目第二点)
(3)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目第三点)
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目)
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目)
(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
1.《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目)
2.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一点)
(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二点)
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目)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目)
(三)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或者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目)
2.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目第一点)
(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目第二点)
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目)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目)
第十九条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九条)
[总局解读第十一条: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报送哪些申报资料?
答:外贸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参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按照《公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举例说明:某外贸企业2024年1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的企业类型为“外贸企业”、退(免)税办法为“免退税”。2026年2月,该企业具备研发能力,开始直接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按照《财税公告》的规定,该企业就其研发服务连同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该企业当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将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企业类型无需变更,仍为“外贸企业”。
情形一:2026年3月10日,该企业就其直接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二)《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四)《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具体为:1.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合同;2.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3.从与之签订研发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五)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情形二:2026年3月10日,该企业就其直接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及外购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情形一所列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按照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并就其外购出口货物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就下列业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申报资料: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未收齐退税凭证的情况下,可凭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1目、第2目、第4目和第5目所列资料及《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先行申报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应当在交通工具或者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一项)
(二)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
(三)纳税人办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的退税申报时,应当报送《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三项)
(四)纳税人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并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四项)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调整海关商品编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报送《海关商品编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申报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纳税人应当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二)纳税人将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加工费发票的开具单位与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否则,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次应当注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四)纳税人对外提供修理修配船舶服务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报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次注明修理船舶或者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五)纳税人用于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报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业务类型代码表》在相关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办理消费税退(免)税申报的,应当与其对应的增值税退(免)税一并申报,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
(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齐全且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发现出口退(免)税申报有误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尚未核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撤回申报。撤回申报时,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并选择“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的,可以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准的,应当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已撤回或者已用负数冲减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自愿撤回申报并确认不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选择“撤回原因”为“自愿不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可以撤回该笔申报数据。纳税人已撤回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二)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三)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第三十条 纳税人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