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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
4.2.8 退(免)税办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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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存在疑点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该笔申报数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排除疑点的,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经核实不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二第一款条第二项

(三)经核实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不予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对应项目,纳税人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纳税人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待核实排除疑点后,方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解除暂扣应退税款。

(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未结案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三)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发函调查,发现出口业务的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办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

(一)状态为非正常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二)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出口退(免)税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且未按照规定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的,应当追回已退(免)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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