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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
4.2.9.5.1 骗税处罚(含停止出口退税权)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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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出口退税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四目第九点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百万元以上;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五)停止出口退税权的时间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者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自营或者委托出口业务以及代理出口业务,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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