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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
4.2.9.5 违章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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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二)未按照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一)拒绝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条第一项

(二)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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