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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西藏慧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慧业”)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将外购技术伪装成委托研发、委托研发费用违规多加计扣除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999.09万元。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15.9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高研发低产出 异常数据露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西藏慧业连续四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总成本费用的80%以上,但其申报的研发成果极少。“委托研发费用”占比远超企业自主研发费用占比,研发费用构成严重失衡。这种高研发投入与低创新产出的严重不匹配,存在明显异常。
同时,通过分析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发现其营业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等相关数据持续呈现“负增长”态势。而西藏慧业这种“长亏不倒”的状态,与市场经济下企业盈利存续的基本逻辑相违背。
基于以上疑点,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西藏慧业立案检查。
假委托真外购 合同细节揭真相
带着疑点,检查人员对西藏慧业开展了实地核查。通过调阅企业2020年至2023年间的相关合同、会计凭证及研发资料,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该合同虽被企业用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协议名称明确为《技术转让合同》,且合同条款中仅涉及技术成果的转移和价款支付,完全未约定任何关于委托研发所必需的具体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研发计划或验收标准等关键要素。经进一步核查相关发票,其品目却清晰开具为“技术转让”。
而此项业务交易实质是购买一项现成的技术成果,应作为“外购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分期摊销,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然而,西藏慧业却在账务处理上“偷梁换柱”,将其作为委托研发支出进行核算并申报,违规享受了加计扣除。
未备案虚列支 不按规定多抵扣
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相关规定,委托研发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方可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而检查人员发现,西藏慧业据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另一个项目合同——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药学研发,并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经查,西藏慧业对该项目涉及的1389.62万元支出,自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该项目与其关联方企业之间存在“将外购技术合同作为委托研发进行核算”、“就同一研发项目双方重复申报加计扣除”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但在检查人员进一步核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发现,西藏慧业在自行申报时,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0%违规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虚增研发费用81.5万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违法事实终确认 偷逃税款难逃法网
经查,西藏慧业通过上述违法手段,共计虚列研发费用支出9809.43万元。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规定,对西藏慧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将其虚列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15.9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2026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