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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26】我公司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曾于2024年 10月办理留抵退税并获得退税50万元,后又于2025年1月将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7号公告发布后,我公司计划于9月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是否可以就2025年2 月至8月的增值税应税交易,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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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按照 7 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 2019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第十一条明确,7 号公告自 2025 年 9 月1 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将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可以就 2025 年 9 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 7 号公告的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不得就 2025 年 2 月至 8 月的增值税应税交易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3.0之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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